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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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自籌收入,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自籌收入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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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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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各項自籌收入由本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本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分配比率另定之,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第五條各項自籌收入管理及執行單位,除依本辦法之規定外,另得視業務需要訂定相關規定,經校管會等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第六條自籌收入得支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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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對象、項目、財源及上限依第十一條規定另定本校人員人事費支給要點辦理,其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由各業務權責單位另定之,並經校管會等相關會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本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新興工程時,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完成後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如屬5千萬元以上之新興工程,應將工程興建期間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營運後成本推估, 納入先期規劃構想書中報教育部審議。 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所稱營運後成本推估,應依建物使用年限,針對水電費、維護費及折舊費用等進行推估。 |
第九條本校辦理具自償性之計畫,應加強財務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當評估自籌經費來源不足時,經校管會審議通過後,得向金融機構融資支應。 前項融資之額度、債務之清償及債務無法清償時之因應方案等,應訂定自償性支出控管要點,並經校管會通過後實施。 |
第十條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支出,應在各該自籌收入項目當年度收入及歷年節餘款範圍內支用。 涉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舉借、 償還等項目,應依原訂計畫用途及預算額度內支用,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 足者,除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校長核准得先行辦理,並提送校管會報告外,其餘應提校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
第十一條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自籌收入得支應事項,由本校各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另定規定,經校管會等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第十二條為落實校務基金管理及控制,應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
第十三條本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業務權責單位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校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本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及人事費等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檢討。 稽核人員或單位應將第一項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4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納入年度稽核報告。 |
第十四條稽核人員或單位執行稽核任務,發現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之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納入年度稽核報告,並定期追蹤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
第十五條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本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 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校管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一條為回饋致謝對本校校園建設之捐贈者,提供捐贈者本校特定建築空間之冠名權,特依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以利學校永續發展。 |
第二條捐贈冠名不具所有權或專用權。 |
第三條冠名權適用之捐贈項目包含新建工程、既有建築、修繕工程及實物捐贈。 |
第四條捐贈新建工程建築相關經費逾建築物全部經費二分之一者,得為建築物命名,期限至此建案重建為止;捐贈經費未達二分之一者, 得依該捐款所佔比例,指定於新建物之適當空間冠名,冠名年限比照修繕工程辦理 。 |
第五條既有建築物之冠名另組專案小組研議。 |
第六條捐贈修繕工程經費達年度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於該修繕空間冠名,冠名年限為5年;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冠名年限為10年。 |
第七條本校建築空間內之實物捐贈,其捐贈價值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冠名致謝。 冠名年限與財產使用期限一致。 |
第八條冠名權應由受贈單位備妥冠名相關資料(冠名所彰顯之精神與內涵、冠名形式),並由所屬一級單位提經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九條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處理。 |
第十條本要點經本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