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1. 本要點係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2. 受贈收入相關業務由公共事務中心統籌辦理,各受贈單位、主計室、出納組、資產經營管理組及其他有關單位分工協辦之。
  3. 本校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4. 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包含:現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等。
  5. 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本校校務有關,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由本校統籌運用。
  6. 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為現金以外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辦理。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7. 各項受贈收入應存放校務基金專戶,並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受贈單位依捐贈合約應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情形。
  8. 受贈收入應掣發收據,有關收據管理及繳庫事宜,依本校收據管理暨自行收納款項繳庫處理要點辦理。
  9. 受贈收入為實物者,捐贈者交付本校相關單位點收後,開立捐贈證明,供捐贈人列報捐贈支出扣抵所得税,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辦理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
  10. 受贈收入應依據本校自籌收入提列行政管理費要點提撥行政管理費。
  11. 依據本校新興工程審議要點規定,由捐贈者興建後再贈與本校之新興工程,受贈單位應將捐贈者、捐贈金額、捐贈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及期限、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規劃用途、預定興建時程等基本資料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備查。
  12. 各受贈單位得支用之捐贈款項,需檢附相關規定或會議紀錄,始得動支。
  13. 受贈收入得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支應相關事項。
  14. 各單位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節餘款,依據本校年度節餘款處理要點,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15. 受贈收入業務之執行、收支、保管及運用,應遵循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本校稽核人員或單位執行年度稽核計畫,提供必要之資料以供查閱,如發現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定期追蹤直至改善為止。
  16. 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與用途應刊登於本校網站,以資徵信。 但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
  17. 本校對熱心捐贈者將以適當方式表達感謝。
  18.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自籌收入,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籌收入範圍如下:
  1. 學雜費收入:本校向學生收取與教學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之收入。
  2. 推廣教育收入: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3. 產學合作收入: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
  4. 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本校獲得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5.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本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6. 受贈收入:本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7. 投資取得之收益:本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8. 其他收入:非屬前七款之自籌收入者。

第三條

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1. 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
  2. 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本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與用途於本校網站公 告。但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 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本校校務有關。 本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得自定規定獎勵。

第四條

各項自籌收入由本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本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分配比率另定之,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

各項自籌收入管理及執行單位,除依本辦法之規定外,另得視業務需要訂定相關規定,經校管會等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

自籌收入得支應事項如下:
  1. 本校人員人事費:
    (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
    (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2. 講座經費。
  3. 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
  4. 會議、講習、訓練或研討(習)會支給。
  5. 出國旅費。
  6. 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7. 新興工程。
  8. 其他與校務推動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編制內人員,指教師、研究人員、專任運動教練與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指契約進用之各類人員,其權利、義務、 待遇、福利及績效之工作酬勞,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對象、項目、財源及上限依第十一條規定另定本校人員人事費支給要點辦理,其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由各業務權責單位另定之,並經校管會等相關會議通過後執行。

第八條

本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新興工程時,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完成後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如屬5千萬元以上之新興工程,應將工程興建期間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營運後成本推估, 納入先期規劃構想書中報教育部審議。 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所稱營運後成本推估,應依建物使用年限,針對水電費、維護費及折舊費用等進行推估。

第九條

本校辦理具自償性之計畫,應加強財務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當評估自籌經費來源不足時,經校管會審議通過後,得向金融機構融資支應。 前項融資之額度、債務之清償及債務無法清償時之因應方案等,應訂定自償性支出控管要點,並經校管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支出,應在各該自籌收入項目當年度收入及歷年節餘款範圍內支用。 涉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舉借、 償還等項目,應依原訂計畫用途及預算額度內支用,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 足者,除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經校長核准得先行辦理,並提送校管會報告外,其餘應提校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第十一條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自籌收入得支應事項,由本校各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另定規定,經校管會等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為落實校務基金管理及控制,應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本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業務權責單位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校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本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及人事費等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檢討。
稽核人員或單位應將第一項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4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納入年度稽核報告。

第十四條

稽核人員或單位執行稽核任務,發現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之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納入年度稽核報告,並定期追蹤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十五條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本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 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管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為回饋致謝對本校校園建設之捐贈者,提供捐贈者本校特定建築空間之冠名權,特依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以利學校永續發展。

第二條

捐贈冠名不具所有權或專用權。

第三條

冠名權適用之捐贈項目包含新建工程、既有建築、修繕工程及實物捐贈。

第四條

捐贈新建工程建築相關經費逾建築物全部經費二分之一者,得為建築物命名,期限至此建案重建為止;捐贈經費未達二分之一者, 得依該捐款所佔比例,指定於新建物之適當空間冠名,冠名年限比照修繕工程辦理 。

第五條

既有建築物之冠名另組專案小組研議。

第六條

捐贈修繕工程經費達年度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於該修繕空間冠名,冠名年限為5年;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冠名年限為10年。

第七條

本校建築空間內之實物捐贈,其捐贈價值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冠名致謝。 冠名年限與財產使用期限一致。

第八條

冠名權應由受贈單位備妥冠名相關資料(冠名所彰顯之精神與內涵、冠名形式),並由所屬一級單位提經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第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