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

實物捐贈下載


實物捐贈說明

  1. 本校將依規定開立實物捐贈證明,免載受贈財物價值。
  2. 本校所受贈之實物,依國有財產法第37條規定,屬不動產(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動產(設備)、有價證券(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本校應報教育部層轉行政院核定。
  3. 請受贈單位連同填妥及已用印之「實物捐贈同意書」、「受贈財物簽辦單」,一併送至校本部公共事務中心辦公室承辦人。